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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课成绩考核规定

发布人: 发布时间:2005-01-10

为加强学生体育课成绩考核工作,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体育专业特点,特作如下规定:
        1.
体育课为必修课,每学期都要进行考试,不及格者必须补考,补考仍不及格者,不准毕业,作结业处理。
        2.
按体育部规定的考核项目及标准进行考核。每学期考试内容确定为3项。按规定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定。
        3.
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。
        4.
考核技评与达标最高均值为90分,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、完成体育课的教育任务情况,给以10分以内的加分。
        5.
学生在一学期中缺课超过本学期体育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,或无故旷课达本学期体育课总时数四分之一以上,其成绩按“0”分记。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。可随下一年级重修后,方可考核。重修在本班无体育课的学期内进行。
       6.
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,不能如期参加考试,考查者,必须在考前向任课教师请假(并附证明),经批准后可以缓考。
        7.
考核成绩的更改,补考成绩的上报等,均应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意见和具体成绩。经主管主任审核并加盖体育部印章,送教务科和各院办公室,未有印章无效。
       8.
学生每学期因病不能考核的项目可以补考一次,补考规定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34周进行。因故经批准,不能及时补考者,可以随下一年级进行。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考处理。

9.重修体育课必须去校教务科办理重修手续,由体育部据其人数统一安排教师上课。
       10.
因患有严重疾病,或有残疾而确实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,可转修保健体育课,促健体育课考核及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,但需注明为保健课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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